
这次来东莞、深圳,何总要我借此机会把全国设计体制改革的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座的各位都是工作在生产一线的院长,对改革的认识和具体实施应该比我更了解,具体政策问题研究得也很多。2001年10月份,建设部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了原来的建筑业管理司和勘察设计司,重新组建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和市场管理司。质量司的任务很重,主要有五块,工程质量是第一位的,还有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行业发展(主要是企业改革和队伍素质提高),再有一部分就是抗震。新司组建以后,我的主要精力放在质量、安全方面多一些,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了解不多,在这里仅介绍些情况,并谈点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院长们参考。
一、关于行业改革的整体进展情况
国办101号文和71号文对设计单位改革的方向、目标、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调整管理体制,核销事业单位编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由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同时给了社会养老统筹、适当提高设计费和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三项优惠政策。
目前中央所属178家设计单位已全部顺利地完成了体制调整,完全改变了隶属关系。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以后,有了更多的自主权。目前都在充分地利用人才、技术等优势调整结构、优化资产、转换经营机制,在劳动用工、分配等制度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如华北电力院等12家单位改制为股份多元化有限公司,原来在安徽的化三院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化工系统的一些大院也在进行改制。总的来看,大院主要进行了经营模式、内部机制的改革,对产权制度的改革进展比较缓慢,大多还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上做文章,深化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地方院的改革进行得比较快,总的来看地方政策比中央的政策要优惠。据了解,目前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改革的政策,其他一些省市也正在会签和征求意见中。地方院中,中小型设计院改革进展较快,大型建筑院、工业院进展比较慢。从地区看,一些不太发达的地区如内蒙、新疆,和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山东、浙江、江苏、上海、广东等进展较快。发达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快,落后地区感到再不改就留不住人才,改革的主动性强,反而中间这部分比较慢。建筑院中改得比较好的有内蒙自治区区院、宁夏自治区区院、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乌鲁木齐市设计院、济南市设计院、南海市设计院和绍兴市建筑设计院等,改制后职工的积极性高了,产值有大幅度的提升,有的翻了一番两番。在做法上,中型建筑设计院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者是占少量比例,如占20%、30%或者更多一点。经营者就是领导班子控股,技术骨干持大股,基本不再搞人人持股。最早烟台院采用人人持股的方式,实践证明不是很成功,现在都很少搞了。
二、关于增强对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的问题
这个问题应该说是个老问题,但我想还是要谈一下。整个设计行业的改革起步较早,79年试点,84年全行业取消事业费,95年明确要改为科技型企业,到现在20多年了,但整个进展还是比较慢的,而且在深度上也很不够。这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政府职能转移滞后、有关配套政策不到位以及市场环境急需改变等客观原因以外,也与大家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有关。
我们在2002年4月份开过一个大院院长座谈会,10月份又开了一个设计大师和总建筑师座谈会,两次会上郑部长都谈到建筑院改革的必要性到底怎么样,如果设计院的体制、机制不改的话,将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好像感觉大家都不太着急。后来我们分析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现在的任务量还不错,大家确实还过得去。从统计年报来看,2001年是历史上人均产值最高的一年,达到9.7万,最高像北京地区是20多万,最低的山西是3万,都比以前提高了不少。另外,加入WTO、北京申奥成功、上海申博成功以及十六大提出的新世纪头二十年实现小康的目标,都会带来建设规模加大,设计任务量应该会很多。另一个是改革涉及到的许多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大家觉得改完后保值增值恐怕还不如现在。101号文、71号文已经颁发,改革政策从中央来看也就这些了,地方有一些突破,各地也有不少经验。我们讲改革的客观形势还是不错的,整个生产形势很好,应抓紧时机加快推进深化改革。
改革是一件很紧迫的事情,因为我们面对的形势是紧迫的,我们企业的竞争力急待提高。大家很清楚,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加快了,国内设计市场已经呈现出国际化竞争的局面。设计行业对外开放较早,85年就对中外合作设计有规定,开始一些中外合作项目。国外许多大型设计公司都派了办事处,或搞分支机构,搜集有关政策,对设计单位的情况作详细分析,所以一些国外设计机构对我们国内市场研究得很透。现在大门一打开,他们是有充分准备进来的。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在高端项目上国外公司几乎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内的一些著名大项目的方案,大多出自国外设计机构。如国家大剧院是法国人设计的;广州南沙地区的整体城市设计国际竞赛消息一公布就吸引了全球50多家设计机构;广州歌剧院公布的九个方案中只有两个是国内企业做的,其他7个都是国外方案;北京奥运场馆设计参赛的121家中,境外独资的74家,占总数的61%。现在一些中低端项目也逐渐被国外公司盯上,一些住宅项目特别是高档住宅也趋向于拿洋方案。如上海有个小广场,几千平米的小项目,国外公司也跟着参与,光方案费就几万美金给了他们。当然这里面也有某些地方领导、企业领导对国外东西比较欣赏的问题,但我们设计企业自身竞争力不够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据我了解,有些院包括有些省级院,现在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有的省院参加几次竞赛中不了标就不敢再去了,越不去越拿不来任务,最后他的一些骨干都到外资公司给人家去画图去了。这些现象都说明我们面对的形势是很严峻的,改革是迫在眉睫的事。
从整个行业发展来看,造成竞争力不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经营模式、服务功能、管理水平和技术质量上的差距。在体制方面,我们的产权结构与国外通行做法有很大差异。从2001年统计年报来看,全国各类设计企业共11338家,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9599家,占84.66%;全国建筑院共4327家,其中国有独资3488家,占80.6%,其他所有制的839家,占19.4%,这种产权结构与国外普遍采取的私人或股份合作制有较大差异。从经营模式上看,我们绝大多数还是大而全、小而全的综合设计院所,专业事务所寥寥无几。在发101号文的时候,我们明确提出了工程公司、设计咨询公司、专业事务所和项目管理公司这几种模式,但目前真正按这几种模式运作的并不多。从94年搞第一批设计事务所试点到现在,只有16家,其中有2、3家已经搞不下去了。最近部里又新批了一些专业事务所,共有49家,只占到建筑设计企业总数的1.1%。从服务功能上来看,设计院大多还局限在设计这个主业上,而国外的公司从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到设计、监理、以及后期服务,可以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服务。从管理水平上看,我们还属于粗放型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差距不小,还存在机制不灵活、市场适应性不强等许多问题。在技术质量方面,国外许多设计企业的技术储备雄厚,他们和科研单位紧密结合,掌握了一些高新技术,譬如钢结构、超高层设计等等专门技术,在精细化程度、细部处理上也都有保证。有些设计企业就是工程公司里的设计队伍,整个科研、技术、施工一体化,能随时把科研成果运用到工程上去。这方面我们的差别也非常明显。
另外,在行业管理上也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比较突出有三个问题。第一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工程咨询业的概念,基本还处于多头发证、分割管理状态,一个企业需要取不少证才能从事工程全过程的服务,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第二是市场环境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比如招投标不适应我们设计特点的问题、恶性压价的问题、压缩设计周期的问题,都影响设计企业的竞争能力。第三是政府职能转移相对滞后、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中介机构尚不发育、行业协会与国外同类协会相比尚不成熟等问题,都影响了行业的发展。这些问题我们必需要抓紧时机认真研究,要增加紧迫感,看到形势对我们的要求。加入WTO已经1年多了,过渡期也就剩3年多的时间,如果我们没有对策的话,那么我们的队伍很可能被冲垮,这不是危言耸听的事。
三、关于如何改的问题
改革的目的是要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使改革顺利地进行。
(一)企业制度的改革。
设计单位的改革从大的方面归纳起来有两个内容,一是企业制度的改革,二是生产模式的改革,另外设计方法、程序、功能性改革是属于长期性的、细致的工作。由于时间关系,只讲一下企业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产权制度、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承担责任方式的选择。
98年建设部曾经发过一个中小勘察设计单位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小单位改革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形式,包括承包、租赁、委托经营,也包括合并、兼并、出售、撤消等等,没有太多的限制。但是,这里有个行业特点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适合于大生产、资金量需求大的企业,对少数改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以总承包为主的大院比较合适,对绝大多数的勘察设计单位是不合适的。设计企业主要靠技术人才而不是资金设备,对从事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的搞合伙人制应该说是比较适宜的。虽然合伙人企业要负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较大,但对于提高创作水平、增加设计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是有利的,因此我们已经明确规定新设立的专业事务所要搞合伙人制。为了合理分散风险,我们正在加快推行设计保险制度,目前全国已经有7个省市在进行试点。但现在的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主制定的,还需要进一步修订,使它更适合我们行业特点,这已经作为一个课题请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在研究。
大多数大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应主要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公司。这两种公司都是企业法人,都负有限责任,都不需要上级批准设立,只需依法登记,简单容易操作。不同之处有是企业的本质和信用基础不一样,产权结构上不一样,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不一样,收益分配方式也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个超过50人以上的问题,以前采用职工持股会的方式,现在有些地方采取投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再以公司法人形式入股的方式。据说现在出台了一个“委托法”,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形式,由一人代理作为一股来参加;最近还听说有一种把资金投给基金,由基金会注入的方式,总之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变通解决。小单位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的比较多,主要模式有四种:第一种是先售后股,就是先出售再入股;第二种是租股结合,根据职工承受能力对企业原有资产进行适当分割,将其中的一部分资产评估后出租给职工,另一部分资产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租赁使用;第三种是增量扩股;第四种是先股后租,就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职工入股以后,再成立新的企业。这几种方式我们小型设计单位可以借鉴。
大院普遍反映资产较大,改不动。这方面的问题我们要具体分析,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国有资产能不能留出一部分作为企业资产,或划出一部分给职工配股或做养老保险,或作为技术进步投入。我们也多次与有关部门讨论过,总的来说是很难,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不管多少资产都是国家的。但在许多地方已经有了突破,如内蒙就把单位资产基本上都划给企业了,不过大部分地区还是比较难。据我们了解,一般的做法是精干业务主体,就是把资产分析一下,把真正搞设计的那部分独立出来,设立一个二级公司,其他的都留在原公司总部里。二级公司的股份设置形式可以比较灵活,比如总院投一部分,自己配一部分,再用其他方式解决一部分,就可以先运作起来,等发展好了以后再想办法解决母公司的问题,另外对母公司的国有资产如何处置也可等将来国家有了政策再解决。
(二)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第一,产权界定的问题。大家在企业产权、无形资产方面反映了很多意见,设计单位特别是地方中小单位投资来源是多方面的,有国家、其他法人投入的,也有企业历年的公共积累,还有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享受的政策积累的资产,包括税前还贷、各种减免税收所形成的资产、企业职工奖金节余、工资储备金等,如果把这些都作为国有资产,也不是很合理。所以各单位在产权界定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对投资来源作具体分析,哪些是国家投入,哪些是集体的,哪些是工资储备、奖金节余,哪些是政策优惠形成的,哪些应该属于无形资产。先把问题分析清楚了,在资产评估的时候,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时候,就比较合情合理了,他们也会考虑。如重庆市设计院就作了详细分析,市政府就把设计院享受国家政策形成的资产划出一部分来给了企业,改革的时候职工积极性就比较大,比较好推进。在现在这种改革大形势下,我们要充分宣传、讲解,争取支持。资产评估后怎么处置,怎么组织调配好,要认真讨论,提出方案。对改革具体操作,过去我们提的是分两步走,现在许多地方都提出要一步到位。对小单位一步到位还是比较容易的,大企业就比较困难。
一些边远地区政策比较活,把资产都划到院里,主要是考虑留住人才。人才流失是一种最大的资产流失,人都走了,你设计院还有什么东西?像内蒙、新疆等地对这个问题认识还是比较清楚,这也是客观造成的。人才都从偏远地区流到了首府,再从首府流往内地,如果不改变这种趋势,靠什么留人?边疆地区还怎么发展?所以希望大家尽量把有关政策用足,把工作做得细一些,把产权界定好,积极反映,尽量争取把企业资产都留给院里,解决好离退休人员和职工配股问题,留住人才。实在不行的,该上交的就上交,把有用的留下来,不用的国家就收走呗。大院就难办一点,北京设计院现在2亿资产,产权改革的问题就难多了。
第二,股权设置的问题。股权设置直接与职工、集体、国家利益相关,股权如何确定,要不要国家股、集体股,由企业出资人协商议定,由企业自己定。在各类股份构成中,只有职工的个人股在股份合作制中是必要的,其他的股均可由企业出资人商定。要与不要不是法定的,没有规定必须保证有多少国家股。必须搞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的主要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几个行业,勘察设计行业属于竞争领域。设置法人股的目的主要考虑给企业带来资源还是带来任务,设置自然人股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保留人才,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同时,股权不仅仅代表一种利益和权利,同时也是一种风险,风险和利益是同时存在的。所以在股权设置时一定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第三,经营机构的问题。企业的好坏与经营机构的管理水平有直接关系,不是说只要股份化了就一定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像著名的德国西门子公司,家族所占的股份不到10%,经营决策层十几个人中没有一个是西门子家族的人,全都是经营方面的人才。所以企业发展到了一定层次,股份占绝对优势已经不是很重要的了。我们在改制初期,可能更多地是重视产权结构、经济成分的变化,但从长远来讲,要搞好一个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机构是非常重要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各自的职权,《公司法》里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但也有人说,企业改革后将来由谁来管?因为大家现在还有这么个观念,觉得一改变了隶属关系就没有上级管了,干部谁管?党的关系怎么管?认为不太好办。将来股份公司的干部、领导的产生,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该怎么产生就怎么产生,不是谁来管的问题。党的关系在这种企业里怎么办,确实是一个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实行民主化管理,强调职工对企业管理参与,机构如何设定都是企业自主决定,大家从观念上先要变化过来才行。
第四,利益分配问题。改制后企业的利益分配,是由投资情况和所有制结构决定的,按照宪法规定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六大报告中也明确了,多种分配形式主要是指资金投入、技术投入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来参加分配。前面提到的一些勘察设计单位也在进行工资方案改革的尝试,主要是避免大锅饭,拉开档次。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可以自行掌握,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说到年薪制,有的企业改革不怎么样,企业怎么发展还没考虑,但是作为经理先把年薪拿到了。因此实行年薪制必须要注意两点,一是经营者的年薪必须与企业的资产增值、利润实现程度挂钩,必须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二是要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由经营者或经营失误造成的损失必须从年薪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经济补偿,使经营者尽量负起亏损责任。现在有一种说法,如果由于经营者失误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今后10年内不能到其他任何法人企业里出任经营者。我看将来还应当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此形成对经营者强有力的约束。
还有一些相对来讲比较好解决的问题,比如说改制后企业的证书问题,郑部长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我们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特别是下一步要进一步搞活大型建筑设计企业和设计事务所,部里会积极支持,同时也要对资格管理作相应的改进。证书问题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准入,但这个事不涉及到其他部委,就是建设部的事,相对比较好办。
还有人才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这个问题一时不抓好像看不出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影响很大。譬如在改革方面走在前面的环球、天辰以及化工行业的几个大院,国外市场的收入已经占了较大比例,环球公司收入的70%都来自国外市场,这种成绩绝不是一天两天能做到的。环球公司从80年代起就开始注重人才的培养,把年轻技术人员送到国外的工程公司去培训,掌握国外的标准和管理经验,提高外语水平,积累了100多位熟悉国外工程公司运作模式的人才,现在可能还不止这个数。现在许多设计院都有些想法,但如果在人才方面缺乏必要准备的话,恐怕改革时很难一步做到。所以,对人才的培养要有长远战略眼光。
(三)改革中要注意妥善处理好的两个问题
第一是要妥善处理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问题。现在遇到一个问题,就是设计单位按事业体制和按企业体制离退休的同志,离退休待遇不一致,按劳动保障部等几部委的5号文规定,差额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101号文刚帮我们设计单位卸下包袱,由国家把养老统筹这部分负担起来,但现在又要负担补差,许多企业想不通。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向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反映设计院的意见,希望能够从国家财政拨款中解决。但现在看,从财政口袋里拿出钱是很难的。我们就提出能不能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时候,从净资产中按照一定比例比如10年,经过测算划出一部分,变现以后交给社保部门来补助这部分差额补贴。财政部认为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财政部认为以前离退休人员涨工资都是由设计单位自己承担,现在已经在国家统筹的政策上给企业卸了一大块负担了,企业也应该为国家分担点困难。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反映,但是能解决到什么程度现在也不好说。从企业方面,希望各企业对离退老同志的待遇比在职人员低的问题也应该拿出办法妥善解决。能够建立补充养老基金的,在改制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江苏就做得比较好,改制时就考虑到老同志退休以后按照企业办法涨工资待遇比较低、与在职人员收入差距比较大的现实,制定政策时就规定可以从单位净资产中留出一部分来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吉林院、云南省院都作了充分考虑,离退休人员的思想还是比较稳定的。老同志解决好了,后来的人也感到放心。
第二是要处理好富余人员问题。富余人员可以内退,或者成立人才交流中心,培训后找到合适的岗位再上岗就业。特别要注意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要做好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接续工作,这是稳定的重要方面。前一段时间有些地方搞买断工龄,虽然钱出得很高,但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最后引起不稳定。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各种社保接续工作做好,比如可以从发给个人的经济补偿中扣留一部分,由社保统一管起来等等。
四、关于下一步对建筑院深化改革的思路
对下一步改革的思路和设想,我们的想法有些还不是很成熟,也向大家讲一讲,希望大家共同来参与探讨。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大型建筑设计院。目前我们有一个初步的想法,就是在新的一轮改革中,以发展专业设计事务所和搞活特大型建筑院设计所作为行业改革的突破口,来推进全行业的改革。
实际上经过这么多年,大院的改革已经拉开档次了,基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确实在观念上、经营机制上都发生了变化,院的实力很强、竞争力很强,品牌效应基本得到很好的保留,任务比较饱满,甚至雇人给自己打工;第二类的自己顾自己还算过得去;第三类的基本拿不到什么任务,人才流失严重,机制不活,设计人员都出外打工了,实际上已经散了。我们对大院改革总的想法是要进一步与国际通行模式接轨,在保留大院整体优势的前提下搞活设计所,提高企业竞争力,培育一批与国际同类型企业相抗衡的建筑院所。基本原则是既要发展我国专业事务所,搞活设计院和设计所,又不能降低大型设计院的技术优势和整体实力。对大院深化改革的目标与任务,具体有四个方面想法。
第一,要进行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将国有独资的传统的企业制度改制为民营、股份为主的股权多元化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符合建筑设计规律的企业制度以及经营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第二,在经营组织模式方面,要将建筑院改制为专业设计事务所,当然也包括综合设计事务所这种模式,或者是综合的设计咨询公司,调整企业的市场定位、经营战略和企业的功能,满足建筑市场的要求。可以选择设计咨询公司,也可以选择专业事务所这种模式。
第三,培育发展高水平的专业事务所,支持有条件的一些院士和大师牵头,成立一批能与国际著名设计事务所对话的世界级的专业事务所,促进我国建筑设计领域内的专业化的分工和社会化协作的发展,提高我国的建筑设计水平。
第四,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精简合并与生产无关的管理机构,完善企业信息化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科学化。
总的来说,我们想走既保留现在大院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又要能促进专业事务所发展的路子。这个发展,不是说把大院都冲垮了,单独成立一批事务所,而是在设计院里发展一批。我们考虑能不能对设计所给更大更灵活的自主权,更放开一些,可以成立一些专业事务所。建筑设计是个人智力理念指导下的一种创作活动,建筑师具有比较浓厚的自由职业者色彩,因此在国外设计公司中,数量最多的、发展比较稳健的也是专业事务所,由志同道合的人士共同来创建、共同来经营、共同享受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人企业。国外的这种模式下确实能够出好作品。比如说设计国家大剧院的安德鲁事务所,他有了一个好的方案,就可以去找世界上最好的其他的专业事务所跟他配合。而我们的一个院可能建筑是很好,但结构不一定最精,设备不一定最精,这种模式下比较容易出大路货,没有特点,很难出精品。在这方面,国际上多年形成的这种经营模式也是非常的有道理的,专业事务所就可以把最好的互相配合,就可能出现最好的作品。所以我们下一步要加大专业事务所发展的力度。
由于建筑设计属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市场化程度很高,所以建筑事务所的产权制度可以选择国有资产全部或者大部分退出,实行股权多元化、民营化的产权形式。要实现这个想法,就要给予大型建筑设计院的机制改革所需要的配套政策,要支持他。对于企业以国有资产变现的形式,用国有资产的收益来安置富余人员、来补助离退休人员养老和离休费用不足,应该继续做努力。对于改制的子公司,没有设计资质的,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总量应该不受控制。以前对私人事务所有指标限制,下一步根据形势发展,恐怕就不再设指标限制了,只要具备条件的就可以成立。大院里面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院里可以由某个大师牵头搞一个专业事务所。他还可以留在大院下面,跟大院、总院可以是一种股份关系,但是人、财、物相对独立,有自己独立的资质证书。要是院长开明一点,我就要你的名誉,某某大师,你可以做院里的顾问总工程师,做我院里的老总,不一定你还要他多少股份,这都是可以考虑的。这种模式也正在探讨,比如上海现代集团的江欢成院士他们一直在申请,希望能够走出这样一条路子。我们也和集团领导在商量,他们也表示支持。将来这样可能对院里也好,对个人也好,发展都是有利的。我们总的想法,大院的综合实力、优势还是要保留的。在这个基础上,你怎么能把你下面的设计所搞活,这方面大家还可以多想一些办法。
在发展专业设计事务所方面,有几个要注意的问题。第一是我们现在要培育和发展一批由专业人士合伙成立的专业事务所,合伙人中应该吸取有管理能力的人参加,因为管理上可能大师不一定完全能做好。要依法规范运作,保证专业事务所的高起点、高素质、高水平,对行业改革起到示范作用。第二要处理好院士、大师与设计院的关系。院士、大师的成长与设计院的发展的是休戚相关的,在过去几十年里,设计院给我们这些院士、大师的发展提供了实施才华的舞台,而院士、大师又给设计院赢得了荣誉。所以设计院要从促进我国建筑事务所、建筑设计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支持院士大师挂牌,成立名人事务所。院士、大师独立挂牌经营以后,仍要关心院里的技术发展,根据需要院士、大师也可以兼任院里的顾问总工程师、顾问总建筑师之类的职务。处理好这两者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第三要对在全国和国际上设计竞赛中获得奖项的著名的建筑师、工程师进行扶持,这些人可能都比较年轻,院里要给他们一定的独立空间,提供适合创意构思的空间,多培养一些人才,多创造一些出精品的环境。而且下一步建立事务所也不仅仅局限在一批高水平的院士、大师来牵头,中青年骨干中有这种能力的也要给他们一些空间,支持他们发展。第四是在建筑、结构、设备各类专业事务所之间,要实行跟国际接轨的建筑师事务所负责制。建筑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前期策划、建筑方案设计、建筑设计和项目管理,结构和设备设计业务一般都分包给其他的专业事务所,各分包的单位对建筑师事务所负责,建筑师事务所要作为总包单位对业主负责。哪个业主也不愿意把原来的一个单位能承担的任务,现在得找三个单位来做。找个建筑事务所,再找个结构的,还要找个机电的,才能把整个任务完成。
我们下一步准备根据这个想法制定促进专业事务所发展的一个指导意见和有关政策,明确专业事务所基本的运作方式、权力和义务,明确建筑事务所在各类专业事务所的牵头责任,明确有条件的项目实行建筑事务所负责制的试点,也明确建筑事务所对自己设计的项目在项目监理和管理上的优先权,鼓励成立专业事务所,逐步取消成立事务所的指标控制。这个方向已经限明确,就是要能适应加入WTO后的冲击。当然这些想法也不一定很成熟,这是我们经过多次调查,初步的一些想法,欢迎大家多提一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