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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应配建停车场 深圳明年起实施新例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日前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立废都要严遵规划
                 
    条例规定,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停车场的规划。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
                 
    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
                 
    对于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条例规定,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但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则;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
                 
    就社会资本介入停车场投资,条例规定,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据了解,要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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