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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供应商资格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信息化建设和网上采购的要求,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分步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制度,并相应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信息库。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供应商资格登记范围首批供应商资格登记范围为能够提供以下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计算机、扫描仪、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打印机、网络设备(电源、稳压器、机架、服务器、路由器、磁盘阵列、安全产品等)、空调、电话机、音像设备(影碟播放机、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炊事设备、房屋装饰装修、锅炉、电梯及办公家具等。

  二、申请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㈤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㈥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   ㈦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来源: 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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