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做好2004年度广东省消防设施
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公安部消防局、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关于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1997]60号文件的通知》等通知的要求,甲级工程设计单位、甲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应有不少于8人(其中消防电气4人、消防设备4人);乙级工程设计单位、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应有不少于4人(其中消防电气2人、消防设备2人)通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为此,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建设厅决定在2004年度组织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领导
1、本次考试工作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建设厅组织、领导,共同负责考场巡视、公布成绩等工作;组织命题、试卷命题终审、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发证等工作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2、考务工作委托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统一管理考试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安排考场,考试组织实施,统一组织阅卷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考试中心另行发文。
二、考试科目
消防电气(包括建筑防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备(包括建筑防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两个科目,报考人员可根据所学专业参加其中一个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时间、考场设置
1、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9月18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12时进行。
2、考场设置
考场设在广州,详细地址及考场、考号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报考人员条件
1、甲、乙级工程设计单位从事消防设施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2、甲、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从事消防设施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3、预备申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以上申请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具有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全国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考试。
五、考试报名
报名具体时间另见考试中心有关通知。也可查阅“广东消防信息网”(http://www.gdfire.gov.cn)、 “粤建网”(http://www.gdcic.net)或“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http:/www.GDKSZX.com.cn)。
六、考前培训
考生自愿参加考前培训,省公安厅消防局委托省消防协会组织考前培训,有关考前培训事项请各单位密切注意“广东消防信息网”(http://www.gdfire.gov.cn)或“粤建网”(http://www.gdcic.net)7月份发布的有关通知,相关书面通知不再另行下发。
七、考试培训主要用书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1年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八、考试成绩发布和发证
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省建设厅将联合通过“广东消防信息网”(http://www.gdfire.com.cn)和“粤建网”(http://www.gdcic.net)发布考试成绩及领取证书的通知。
九、各地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特别是辖区内的甲、乙级工程设计单位及时报名,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考试报名信息,逾期不再办理。
十、严禁替他人或替外单位参加考试,省公安厅消防局将通过历次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库进行核实,一经发现,5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二OO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