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问题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4号),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社会保障体系,转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风险,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积极推进并建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为了更好的贯彻省建设厅文件精神,减轻会员单位的负担,根据建设部“保险中介机构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技术、信息和管理的资源优势,发挥其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中的作用,为工程设计保险提供有关服务”的要求,经协会“设保”工作组研究决定,委托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设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深圳市勘察设计单位的特点拟定《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和费率并负责报批;代各投保单位签定保险合同和代为索赔等事宜(不向勘察设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由于实施细则和费率还未报“保监会”备案批准,有些单位的“设保”已到期,在此期间各勘察设计单位可采取以下形式投保:
1、继续在原保险公司按原保险条款和费率续保或开具“暂保单”;
2、委托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理,按原保险条款和费率续保或由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选择具有经济实力的新的保险公司续保(追溯期必须含原保险追溯期);
3、由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出具“暂保单”,待《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和费率报批后续保。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行为,各勘察设计单位有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和是否参保的权利。
此 通 知
|
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 |
|
二○○五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