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后,东莞市的建筑业企业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且支付给工人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工人工资必须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严禁将工人工资交由班组或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放。
日前,东莞市建设局下发了《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据悉,此举旨在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承发包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工程价格、工程进度款支付、用工及工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各类纠纷的发生。而最引人关注的是,该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东莞市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10日内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该《实施意见》 要求:建筑业企业用工,必须按规定与招用的工人(含农民工,下同)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东莞市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应以书而形式签订且一式三份——建筑业企业、工人和劳动部门各一份。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以下事项: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工资及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5、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合同须由工人本人签订
建筑业企业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通过授权书委托其他负责人签订;但工人应由本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
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的,从事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工人则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本工程所用工人劳动合同抄送总承包企业备案。
建筑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本公司所用工人列表(表应含工人姓名、工种、工资标准、身份证号码等)抄送市建设局,并附劳动合同。同时,到所在地劳动部门鉴证后,按工程项目将工程所用工人的劳动合同抄送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协助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工程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本镇(区)建设工程劳动用工情况在每月5日报市建设局。
工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支付工人工资管理制度,要保证工人工资及时足额按月发放,不得挤占、挪用;而所支付的工人月工资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
建筑业企业工人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业企业以货币的形式,通过约定银行按月直接支付给工人。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盘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三日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对发包人所拨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筑业企业工人工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合理自拟劳动定额,上不封顶,多劳多得。
向工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工资发放制度,按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实施意见要求:
1、工人工资必须由用人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严禁企业将工人工资交由班组或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放。2、工资支付表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姓名和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支项目和金额,应扣除项目和金额等。3、向工人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4、在领取工资前3天,应将工资发放的工人名单和各人工资金额在施工工地门口进行公示。5、工人领取工资应由本人签名。6、实行上班考勤制度,持卡出入施工现场和持证仁岗。
专用预储账户由银行监管
逐步建立工人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和工人工资互助账户制度。建筑业企业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其中l%纳入工人工资互助账户,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突发事件,其余作为工人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用于每月支付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由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及时补存。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在专用预储账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工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每月由银行代发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互助账户资金归建筑业企业所有,由市建设局监管。建筑业企业使用互助账户资金的,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按规定返还。建筑业企业自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监管部门将其存入工人工资互助账户资金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