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1999年5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 Association of Geotechnical Survey & Engineering Design, 缩写:SZAGD)
第二条 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是在深圳市政府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注册(含单项注册)的各勘察设计单位,以团体会员名义组成的地方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行业各会员单位,实现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提高勘察设计行业队伍的素质及管理水平;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外相应的组织、团体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举办面向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第六条 协会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基本建设方针和政策,承办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的整顿、资格考评、评选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等工作以及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保障勘察设计单位的依法执业,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第九条 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建立行业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违法违规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条 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深圳市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基本标准的推行和检查工作,协助会员单位贯彻执行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CAD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本行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并逐步推行行业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沟通横向联系,组织经验交流,结合体制改革,协助会员单位改善内部经营机制。
第十三条 举办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各种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进行有关技术专题、法规、规范、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培训、研讨活动。
第十四条 调查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装备状况,举办专题演示会、介绍国内外有关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信息,协助会员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第十五条 本着改革开放的精神,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技术交流,邀请海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前来访问、考察、讲学。组织会员单位赴内地或海外参观、考察,参加有关的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技术咨询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解决一些重大的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举办有利于促进会员单位的相互了解,增进感情的文体活动,开拓行业福利事业。
第十八条 组织会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编辑出版有关勘察设计刊物和技术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深圳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注册登记)的单位;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四)在勘察设计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本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承担并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关心本协会工作,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时交纳会费;
(六) 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每四年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候选名单由上一届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通过。(理事应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如需更换应由单位法人代表面书知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应热心参加理事会议,理事本人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勘察设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设立常务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从事勘察设计工作(或退休的勘察设计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