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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的通知

关于第三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

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知

注工结构秘[2007] 6 号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根据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香港工程师学会于2004年8月签署的《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经建设部有关部门批准,将于2007年12月13日至1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第三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及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者条件
  1.申报者必须为中国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2.申报者应自愿申请参加资格互认活动。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的确定
  1.申报者必须按要求填写报名表(附件1)并提供学历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核准并汇总后,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
  4.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将审定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工程师学会推荐。
  (二)确定为参加第三次资格互认的申报者须完成的事项
  1.填写香港工程师学会提供的正式申请表;
  2.撰写个人技术履历;
  3.撰写技术报告(某一项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要点介绍等,A4纸3-4页);
  4.参加香港工程师学会组织进行培训、笔试和面试;
  5.通过培训、笔试、面试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
  三、申报者名额与申报时间
  今年双方参加互认的人数各为100名,各地委员会按分派名额(附件2)落实申报人数到位,并将确定参加培训与测试的人员名单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送我委。过期不报或少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多报者按排名顺序选取。
  申报时间
  自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9月20日
  四、培训及测试费用与安排
  1.申报资格互认培训及测试费每人2500元人民币,待2007年12月参加培训及测试时向香港工程师学会交付;
  2.培训及测试安排:
  2007年12月13日10:00—20:00报到
  12月14日  全天培训
  12月15日  全天培训
       12月15日  晚21:00 笔试
       12月16日  全天面试 
       12月17日  上午考官会
  五、申报者注意事项
  本次准许参加资格互认的人数双方已事先确定,为避免造成名额浪费,请申请人在申请参加资格互认前,应充分了解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与香港工程师学会签署的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此文可在http//www.pqrc.org.cn 网上下载)和本文件的详细要求,慎重做出参加资格互认的决定。一经双方确认,将不得随意放弃参加本次资格互认活动。
  六、联系办法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际联络处
  联系人:肖俊杰
  联系电话:(010)68313351, 68318704
  联系传真:(010)68313556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         
  本文件及相关附件可以从http//www.pqrc.org.cn    网上下载。
  附件:
    1、
申请参加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 
       2、
分配给全国各地参加第三次内地与香港资格互认人数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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