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行业文件
深勘设协[2007]22号
关于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在闭会期间
授权常务理事会的公告
各会员单位:
根据协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上述所授职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4、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5、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7、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及时地为会员单位服务,秘书处于2007年10月向56家理事单位发出《关于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在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的征询函》。最终共收回有效征询函回执36份(全部为“同意”),超过半数。因此,从即日起,理事会在闭会期间,将上述职权授于常务理事会行使,而常务理事会应将有关会议决议结果,及时通报给各理事单位成员。
特此公告。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
|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