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人员
赴广州参加第二期《城乡规划法》培训班
2007年12月27日至28日,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广东省建设厅与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联合举办的第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培训班在广州举行。我院郭立德、刘磊、韩娇、刘应明、盛鸣、曾剑锋、罗裕霖等一行七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司长从政府部门的角度对《规划法》进行解读。他回顾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分析了当前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的变化。他强调由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原《城市规划法》的二元体制呈现不适应性,《规划法》适时出台会一定程度上扭转这种局面。他还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规划法》的新思路,如出台《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推动规划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等。
城市规划协会秘书长石楠从规划学术的角度,作了题为《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的报告。他认为,城乡规划的法律内涵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干预和制约,而公权力使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重要约束条件是私权保护、私权平等。《规划法》必须建立健全规划中公权力使用的约束机制,规划应符合多数人意愿并约束领导专断的个人意志。他强调《规划法》的重大突破在于国家本位向民众本位的转化。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办公室主任黄建初、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对新旧城乡规划法作了比较,并从法制角度对《规划法》作了注解。
《城乡规划法》系列培训班内容涵盖《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意义及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城乡规划法》的结构及其与《城市规划法》的比较;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制定、修改、制定的程序要求、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此次培训只是的其中一场,第三期和第四期将于1月11日至12日、20日至21日在分别在南京和武汉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