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设函[2007]6号)
粤建设函[2007]6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加快行政审批速度。现将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所需附件材料的具体要求提出如下:
一、所有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申报材料从2007年1月1日起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一文执行(该文详情请登陆http://www.cin.gov.cn/manage/file/2006063001.htm)。
二、企业申报表首页必须附企业法人代表人声明(声明内容应参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办市函[2006]274号)),并在申报的附件材料中所有技术骨干必须提交《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骨干,应按照建设部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的要求,在申报的附件材料中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无地方人才中心证明的,须提供由社保局统一打印并盖章确认的技术骨干购买社保的明细单,其他形式的社保证明不予认可)。
四、企业提交的申报数据请用光盘或U盘储存,以免数据不能读取造成行政审批期限的拖延。
五、如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三个月的,窗口应通知企业交回其旧证书并按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受理该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
六、企业在递交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如未按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的要求,窗口可以缺件理由要求企业补充材料后再报送。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