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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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一、二类资格认定。 (一)认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 (二)认定条件 1、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 2、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 (三)认定材料目录 1、单位申请报告; 2、申报表一式四份及Microsoft Excel电子文件一份(申报表的样式可在粤建信息网下载,网址:www.gdcic.net);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工商预核准证明,单位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申报表中所列审查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表中所列审查人员的社保或人事关系证明; 7、申报表中所列离、退休审查人员的返聘证明; 8、注册资金、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的证明; 9、单位原审查认定书正、副本复印件; 10、申报表中所列工程项目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新设立单位申请资格认定的第9、10项不需要。) (四)认定程序 1、申报材料由申请单位所属地级以上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原件(省直属单位由建设厅勘察设计处核查原件)并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窗口; 2、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进行审查; 3、省建设厅认定和发证。 (五)认定期限 自收到齐全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 (六)认定数量 根据所在地建设规模认定相应的数量 (七)认定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八)认定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10楼 联系电话:020-831335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