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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办函
[2008]204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园林)、房管局: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办理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等)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增补(含证书副本的增加、更换、遗失补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事项的职责划分。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由省建设厅审批(核准,核发)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变更、增补事项由省建设厅负责上报和办理,除此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办理。

 

  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核发)的资质证书(含之前由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但目前已调整或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所有变更事项、增补(包括暂定等级转为正式等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增补事项的程序。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办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和增补事项,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同意变更(增补)”或“不同意变更(增补)”的明确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厅

 

OO八年六月四日

来源: 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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